昌江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法官这样说——

随着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增加昌江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无固定地点的工作形态愈加普遍,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有关“上下班途中”给出明确界定。
记者了解到,计划于年底开通的17号线中段(十里河—工人体育场)、18号线(马连洼—天通苑东)、6号线南延(潞城—潞阳),线路总长约30.1公里。眼下,这些车站的闸机、指示牌等设备安装全部完成,显示屏调试中,还有一些施工正在收尾,各站为新线开通做着冲刺准备。
Q Q:183445502日本流行病学家村田俊介(音)警告称,随着老年痴呆症患者数量增加,走失及后续死亡已成为严重问题。美国健康指标与评估研究所的野村修平(音)同样提供了令人忧心的证据:“日本当前预期寿命约85岁,但预期寿命与健康预期寿命之间的差距已经扩大。现在过了11年。此外,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痴呆症现已成为头号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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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范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无责任。经医院诊断,范某右锁骨骨折。后范某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确认范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可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辩称,外卖骑手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况,隔热条设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住所地、工作地、路线理及时间因素综判断。对于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的劳动者,应根据其工作特进行理解释,本案事故地点位于范某当时实际租住地点至其主张的工作上班打卡地点之间的理途中,事故时间也在其主张的上班理时间内。范某不存在“固定工作地点”的情况并不影响其主张“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因此法院终判决维持了范某此次事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常成为争议焦点。
“实际上,对固定的工作地点并非认定‘上下班途中’的限制条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特别是随着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增加,无固定地点的工作形态也愈加普遍,因此应在《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来判定,以保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通行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细化规定,即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理时间和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他属于在理时间和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理时间、理路线的确定应结日常上下班的周期、相对固定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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